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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2018-06-26 15:16  

菏泽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菏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范围及类别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队伍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按菏泽市招标办有关法定程序进行,交市建设局招标办按照《招标法》进行公开招标,学校将根据市招投标管理办规定选派人员参加,具体人选由学校确定。

2、所有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其施工队伍、供货商必须公开招标确定,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双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

3、预算在50万元一下的项目,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选择队伍,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学校选派人员参加,具体人选由学校确定。

4、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操作,并报主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队伍。

二、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活动要求

1、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招标活动及其主办部门和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

3、 基建处将根据招标要求抽调纪委审计、国资、财务、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招标领导小组。

4、开标前,招标主办部门应对所有参与投标的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

5、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性能、规格、配置、型号等)、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必须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开标、评标、定标

1、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或以后进行。

2、开标由学校主持招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上可对标书内容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3、开标时,由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纪检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标。

4、评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5、定标: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按招标书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和定标。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异议,则由学校党委决定处理办法。

6、中标人确定后,基建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四、法律责任

1.评标领导小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所有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泄密或弄虚作假,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过程中,凡因违纪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投标人中标无效。投标人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也无效。

3.基建处加强对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中标单位转包、以次充好、延期供货等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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